一、設置中間倉庫的廠房,如何確定該廠房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
答:設置中間倉庫的廠房與相鄰建筑(包括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一般應根據該廠房的建筑高度、耐火等級和火災危險性類別及相鄰建筑的高度、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或建筑類別,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的相應要求確定。
當中間倉庫的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 標準對相應類別火災危險性倉庫中一個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且中間倉庫靠廠房的外墻一側布置時,該廠房設置中間倉庫的部位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有關相應建筑高度和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確定;當中間倉庫的建筑面積較小,與廠房內其他生產區域劃為同一個防火分區時,無論中間倉庫的位置是否靠近廠房的外墻一側布置,該廠房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均可以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有關相應建筑高度和相應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確定。
二、如何確定廠房與變壓器總油量5t及以下的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
答:廠房與變壓器總油量5t及以下的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可以根據廠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等,按照現行 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 50229-2019第11.1節的規定確定。
三、如何確定廠房外附設的化學易燃物品設備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
答:廠房外附設的化學易燃物品設備或設施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時,可將該附屬設備或設施視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并以此為基礎確定這些設備或設施與相鄰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這些設備、設施與所服務廠房的間距可以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確定,一般可以不考慮設置防火間距,參見圖2-13。